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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南汇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点击]: 次   [发布人]:浦东临港新城招商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3-09-02 20: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教兴区战略,增强本区科技创新能力,加强科技创新资金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原南汇区科技创新资金旨在推动本区科技型企业、事业单位的技术创新、科技孵化和专利发明创造,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科技创新的投融资机制与投资环境建设,培育新的经济生长点。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用途
第三条 科技创新资金来源于本区财政专项拨款。
第四条 科技创新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型企业、事业单位及研发机构的技术创新、科技孵化、专利发明创造及科技成果产业化等。
同时用于奖励本区在技术创新、专利发明创造、创立名牌产品等方面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办法另订)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原南汇区科技创新资金理事会是科技创新资金的决策监督机构,负责对全年项目和经费的确认,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六条 原南汇区科委是科技创新资金资助项目的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负责创新资金的年度计划预安排、项目受理评审、合同签订、资金拨付、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支持对象
第七条 科技创新资金主要支持以下各类项目:
一、列入国家、市和区的创新基(资)金项目以及国家和市的新产品项目。
二、科技孵化器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三、科技产业化计划项目。
四、专利技术发明创造和专利试点企业。
第八条 科技创新资金重点支持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现代物流等本区的支柱产业;优先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联合研发项目;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科技、高附加值、节能降耗、有利环保及出口创汇的高新科技及产品。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九条 根据不同类型的项目,支持方式分为以下四种:
一、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经批准列入国家和上海市技术创新基(资)金项目,以匹配资助和贷款贴息的方式予以支持。
二、科技孵化器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以匹配资助的方式予以支持。
三、科技产业化计划项目,以贷款贴息的方式予以支持。
四、专利技术发明创造项目,以无偿资助的方式予以支持。(实施细则另订)

第六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原南汇区科技创新资金项目申请时间为每年3—9月。
第十一条 区科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全区受理科技创新资金项目的申请。符合科技创新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经有关主管部门等单位推荐,向区科委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原南汇区科技创新资金项目申请书。
(二)原南汇区科技创新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上月财务报表。
(五)项目技术、市场等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提供相关材料。

第七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三条 区科委在立项审核时须遵循科学管理、好中择优、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由区科委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由不少于5位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凡经区科委批准立项的项目,将以文件形式通知推荐单位和申请单位,并签订项目实施合同。

第八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二年。期间由区科委对资金使用情况、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完成的质量情况等实施跟踪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在项目签约后按合同规定执行。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承担单位对项目的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终止,必须向区科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区科委审核后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由承担单位按合同规定向区科委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验收采取会议评审、现场考核等方式进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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