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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三十条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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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地区优化行政审批操作办法

[点击]: 次   [发布人]:浦东临港新城招商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4-06-17 09:45
   
    根据《 临港地区建立特别机制和实行特殊政策的三十条实施政策》 ,结合临港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土地储备和征地动迁已完成地块上的产业投资项目,包括自土地招拍挂始,至施工许可证止的全部审批环节,六类经营性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可以部分参照本方案操作。
    第二条审批流程及主要优化事项
    (一)项目预报建,勘察、设计预招标
    主要针对勘察设计单位需公开招标的项目,管委会项目会审同意项目落地后,在项目单位作出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建管部门即可受理项目单位预报建及勘察设计招标,确保项目单位在取得土地后可以直接上报设计方案审批。不需公开招标的项目可改为告知承诺制办理。
    (二)设计方案和环评报告审核与土地招拍挂同步开展
    市审改方案中规定规土部门可以受理项目单位的规划咨询,且应在受理后15 日内出具书面咨询意见。可以规划咨询的方式利用土地招拍挂所需的25 个工作日完成设计方案的主要技术审核工作,包括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待项目单位土地中标后正式报送设计方案审批,规土部门复核无误后正式批复。
    (三)环评审批、项目备案和设计方案同步受理
    原串联的环评、立项和设计方案审批优化为同步受理,依次批复。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与施工图审查同步开展
    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同步报送施工图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土部门可以利用施工图审图的时间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的所有技术审核工作,项目单位在施工图审图完成后再向规土部门报送加盖审图章的图纸,规土部门复核无误后正式发证。
    (五)相关部门征询意见由管委会受理服务中心统一受理
    土地招拍挂、设计方案方案审批、设计文件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均需征询卫生、交警和消防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由管委会行政受理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分送各有关部门。
    第三条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适用期为2013 年1 月1 日至2015 年12 月31 日,由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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