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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三十条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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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地区促进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点击]: 次   [发布人]:浦东临港新城招商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4-06-13 16:23

    根据《临港地区建立特别机制和实行特殊政策的三十条实施政策》的规定,结合临港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及条件
    本办法的支持对象为工商注册和企业的财政户管均属管委会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新认定企业”指2013年1月1日前在临港地区注册企业税收户管属管委会,2013年1月1日以后经认定、批准享受政策的企业。
    “新认定企业”指2013年1月1日后在临港地区注册,且企业的财政户管属管委会的企业。
    第二条 扶持内容及标准
    (一)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1、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发展。对于新认定或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2、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对于新认定或新引进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根据技术等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或30万元的奖励;
    3、对新认定的市级、国家级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酌情给予30-80万元奖励;
    4、对新引进的独立核算的研发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5、对新认定的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给予每件5万元的奖励;被升级认定为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的,再给予每件5万元的奖励。
    (二)提升产业能级
    促进产品升级换代。对新认定的上海市重点新产品,给予每件5万元的奖励;被升级认定为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的,再给予每件5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创新要素集聚
    1、对于经认定的市级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按照所获得市级扶持资金的50%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60万元;
    对于经认定的国家级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按照所获得国家级扶持资金的50%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于经认定的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按照所获得市级扶持资金的50%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60万元;
     对于经认定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按照所获得国家级扶持资金的50%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于经认定的市级专业技术机构,按照所获得市级扶持资金的50%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对于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检验认证机构,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
    对于经有关国际机构认定的检验认证机构,给予最高60万元的奖励。
    第三条 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需向经济贸易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临港地区产业发展复制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所获认定或奖励的批复、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四条 责任分工
    经济贸易办公室是科技孵化器专项资金使用的牵头部门,财政办公室负责资金的财政管理,牵头组织对项目的绩效评价和审计。
    经济贸易办公室每年9月底前编制项目资金需求预算,送财政办公室汇总,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纳入管委会下一年度产业专项资金预算。
    第五条 审核流程
    (一)经济贸易办公室根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每年4月、9月分两批组织申报工作,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二)相关企业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进行项目申报。
    (三)经济贸易办公室负责受理项目申请,对材料要件和法定形式进行初审;牵头对项目进行会审,提出资金平衡方案。如有需要,可按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和专家提出项目评审意见。
    (四)对会审通过的项目,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
    (五)根据管委会主任办公室会议谈论结果,经济贸易办真实批复项目资金申请,下达相关专项计划,并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合同进行管理。
    第六条 资金拨付
    对已按程序批复的项目,财政办公室根据经济贸易办公室提交的请款报告,按照财政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除撤销资助、追回资助资金外,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企业的扶持资金申报资格。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规定的绩效评价和审计工作等所需经费,在专项资金预算中列支,参照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进行管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适用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由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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