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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将清理长期未核税企业直至非正常户处罚!!!

[点击]: 次   [发布人]:浦东临港新城招商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7-09-18 17:08

各企业请注意:公司注册成立后,长期未做税种核定的企业请于2017年9月30日前前往临港税务分局对应税务所办理税种核定手续,否则企业将予以行政处罚列入“非正常户”,并承担行政处罚后果。

(关于进一步落实对状态正常但未认定税种纳税人清理工作的通知)

(税务部门对长期未做核种认定、工商部门对企业未做年报公示正在进行联合惩戒)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节选)

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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