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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规章二十问答

[点击]: 次   [发布人]:浦东临港新城招商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4-10-17 10:03

    一、为什么要出台《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其配套规章?
答:国务院2014年2月7日批准发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同时取消了企业年检制度。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保障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制度支撑,是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有利于通过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保障公平竞争,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保护交易相对人和债权人利益,保证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指的是哪几部法规规章?
答:包括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五部规章。
    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建立哪些新制度?
答:(一)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三)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制度;(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五)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六)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七)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等。
    四、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何时开始?
答:因《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企业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企业按照《条例》规定,应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
    五、企业年度报告需要报送哪些内容?
答: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第(一)、(二)、(六)项信息,为企业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其他信息为企业所报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
     六、企业应当公示哪些即时信息? 
答: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七、企业于条例实施前形成的即时信息是否需要公示? 
答: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014年10月1日以后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向社会公示。
    八、企业通过何种方式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
答:企业须使用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登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www.sgs.gov.cn),在线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的办理事宜请登陆www.962600.com,拨打962600,或至市民中心(合欢路2号3楼)、市民分中心(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2楼)、综合办事大厅(雪野路1000号5号楼综合办事大厅)、上海临港行政服务中心(申港大道200号F区1楼)了解详情。
    九、企业发现公示信息不准确时该如何更正? 
答: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十、企业不按照规定公示信息将引起哪些后果?
答: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未按照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十一、企业未如期公示年度报告会引起哪些后果? 
答: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十二、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即时信息会引起哪些后果? 
答: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十三、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相、弄虚作假会引起哪些后果?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十四、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何时开始报送? 
答: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2014年度报告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办理。
    十五、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报送哪些内容? 
答: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四)联系方式等信息;(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十六、个体工商户通过何种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答: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上海市工商局网站(www.sgs.gov.cn)报送年度报告,或者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所报送纸质报告。
通过上海市工商局网站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市场监督管理所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个体工商户是否需要公示年度报告?
答: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公示年度报告内容。通过上海市工商局网站报送的年度报告直接向社会公示,向市场监督管理所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不向社会公示。我们鼓励个体工商户向社会公示年报信息。
    十八、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何时开始?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十九、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哪些内容? 
答:(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资产状况信息; (四)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五)联系方式信息;(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二十、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何种方式公示年度报告?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须使用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登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www.sgs.gov.cn),在线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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